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教职工考勤及其待遇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院教职工的管理,严明纪律,规范请销假、考勤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编的教职工和正式聘用到学院工作的人员(包含同工同酬人员及校聘合同工)。
第三条 请假种类及待遇
(一)探亲假
1.凡在学院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寒(暑)假期不足规定探亲时间的,可补足其天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工作时间探亲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假权限申报审批。
2.已婚教职工探父母4年1次,假期20天;探配偶1年1次,假期30天;未婚教职工探父母1年1次,假期20天;2年1次假期45天。
3.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车船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
4.属本院教职工而夫妇双方分居两地者,一年内可准一方探亲,不得双方互探。
5.教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6.探亲假期间结婚,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遇丧事,不再另给假期;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4年从下一年度开始算。
7.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8.“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在由教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9.教职工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见习(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上半年正式聘用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正式聘用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10.教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累计)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11.探亲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3天以上(含3天)者,须凭市县级人民医院及三甲以上医院的证明,向学院申请病假,其假期根据医院的意见,按批假权限申报审批。长期休假的,要定期向学院人事处出示医院证明。
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区津贴之和]。
(1)病假2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3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不满3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80%;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3.教职工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绩效工资:
(1)教职工病假在1个月以内(含30天)的 ,除了应扣的业绩奖和考勤奖外,基本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含60天)的,除了应扣的业绩奖和考勤奖外,再扣15%的基本绩效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4个月(含120天)的,除了应扣的业绩奖和考勤奖外,再扣30%的基本绩效工资;病假超过4个月不满6个月(含180天)的,除了应扣的业绩奖和考勤奖外,再扣50%的基本绩效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除了应扣的业绩奖和考勤奖外,再扣80%的基本绩效工资。[注:业绩奖扣减的方式为:业绩奖-〔250天-全年请病假天数/250×业绩奖〕。请假达到1个月以上的专任教师的基本课时量,将根据请假天数折算成周数(每学期17周,每周9课时)做相应减少]。
(2)一学期病假根据累计的天数,按以下标准减发考勤奖:
①病假7天至14天,减发考勤奖10%;
②病假15天至24天,减发考勤奖30%;
③病假25天(含25天)或以上,减发考勤奖50%。
(3)病假不属实的,一经核实,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业绩奖、考勤奖;原请假天数计为事假。
(4)属于重大疾病者,视其情况足额发放基本绩效工资,只扣发各项奖励性绩效工资。
4.教职工病假期间,继续享受“五险一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6.教职工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或工作时间少于一个学期的,不参加当年的学年度考核,并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
7.对间断休病假的,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
8.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事假
1.教职工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的,按事假对待。
2.教职工事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基本工资:
(1)教职工每年可累计享受有资事假10天(每月不能超过3天),超出部分按无资事假处理(无资事假每天扣除本人月基本工资的5%)。
(2)事假期间,继续享受“五险一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3.教职工事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绩效工资:
(1)事假超过20天不足35天的,除了按我院绩效工资发放试行办法扣发考勤奖外,业绩奖扣减的方式为:业绩奖-〔250天-请事假天数/250×业绩奖〕;事假超过35天不足50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放;事假超过50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均不发放。
(2)一学期事假根据累计的天数(次数),按以下标准减发考勤奖:
①事假3天至5天或集体活动请假4次,减发考勤奖20%;
②事假6天至14天或集体活动请假6次,减发考勤奖40%;
③事假15天(含15天)以上或集体活动请假8次,减发考勤奖60%;
4.事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婚丧假
1.婚假一般为3天,晚婚假(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者,再补假10天。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丧假一般为7天。丧事在外地的,可以另请路程假。
3.婚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并全额享受绩效工资。其车船费、住宿费等自理。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不另给婚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0天,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五)产假
1.凡是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即18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2.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休息25天;怀孕满3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给予休息42天。
3.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并全额享受绩效工资。
4.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5.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六)工伤假
凡因工负伤,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全额享受绩效工资,并享受 “五险一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路程假
教职工到省外原籍所在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可按实际路程给路程假。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有关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四条 请假、销假手续
(一)教职工因私事、婚、产、病、丧等原因在工作日内离开学院或工作岗位的,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请假者均须到学院CRP系统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原因,并附上有关材料,按批假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假满回到工作岗位,须按时到所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然后到岗上班(或上课)。凡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如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可委托他人办理或先电话告知,之后须及时在学院CRP系统上补办准假手续。请假期满,因故还不能上班者,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中途提前上班的,要办理销假手续。凡没有补办请假手续或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凡经学院领导批准,外出学习、公差等均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学院领导审批的凭证。
第五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中层领导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四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中层领导干部以外教职工请假两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党政负责人对部门人员请假审批要做好勾通工作),三天至四天由学院人事处审批,五天至七天教师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行政、教辅及工勤人员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八天以上报院长审批。
第六条 旷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凡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视旷工0.5天或旷课一节处理;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分配工作,又没有特殊情况,不到职的;
4.申请调动,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
(二)凡有旷工者,按以下标准减发或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迟到或早退一次,减发考勤奖的30%;
2.旷工半天,旷课1节,集体活动(含升国旗,下同)无故缺席2次,减发考勤奖的90%;
3.一个学年度内累计旷工1天,旷课2节,集体活动无故缺席4次,扣[职务(职称)和责任奖]40%+业绩奖+考勤奖;
4.一个学年度内累计旷工2天,旷课4节,集体活动无故缺席8次,扣[职务(职称)和责任奖]60%+业绩奖+考勤奖;
5.一个学年度内累计旷工2.5天以上5天以内(或旷课累计5节以上10节以内)按天(节)扣发天基本工资的3倍,扣[职务(职称)和责任奖]100%+业绩奖+考勤奖。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或旷课累计超过40节),即作辞退处理。
第七条 考勤办法
1.教师按规定的授课时间和学院统一安排学习、活动时间进行考勤;行政、教辅及工勤人员按学院每天上班时间和学院安排的学习、活动时间予以考勤。
2.行政、教辅及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上班时间(除上课外)须坚守岗位,各尽其职,不迟到、不早退。凡上班时间因事离岗的,应事先告知处室领导,否则,当旷工论处。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无课时应坚持在学院学习和备课。
3.考勤以部门为单位,各部门负责考勤者,每月底将考勤情况汇总公布并报学院人事处(凡全院性的活动,如全体教职工大会等,以工会小组为单位考勤,现场汇总到学院人事处)。
第八条 考勤纪律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纪律考勤工作,并指定一位人员为考勤员。
(二)全院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如认为考勤情况有出入,可直接向学院人事处反映(申诉期为三天),学院人事处将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准。
(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和考勤员要加强管理,认真负责地做好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以保证其客观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人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严肃查处。如有教职工连续旷工一周以上,而所在部门不及时批评教育和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如实向学院人事处报告,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引用学院正在实施的绩效工资发放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若该办法重新修订,则按新修订的绩效工资发放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十条 专任教师全勤及病假一个月内、事假10天内基本绩效及业绩奖发放方式参照以下情况执行,专任教师一学年未完成基本课时量时基本绩效工资发放的方式为:一学年实际折算课时量达170节的,全额发放;一学年实际折算课时量在69—169节的,发放2/3;一学年实际折算课时量为68节及以下的,发放1/2。业绩奖发放的方式为:全年实际折算课时量/306×业绩奖。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印发的《关于教职工请销假、考勤的暂行规定》(琼软院[2012]188号)及2011年印发的《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发放试行办法》(琼软院[2011]194号)第五条第十一款第三项同时废止。
学院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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