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教职工考勤及其待遇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院教职工的管理,严明纪律,规范请销假、考勤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人员、同工同酬人员及校聘合同工人员(以下统称“教职工”)。
第三条 凡是我院教职工因公因私请假的,都要严格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第四条 请假种类及待遇
(一)公差假
经学院批准,同意教职工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学习、培训、考察、报送(领取)材料等公务活动的请假。
(二)探亲假
1.凡在学院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寒(暑)假期不足规定探亲时间的,可补足其天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工作时间探亲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假权限申报审批。
2.已婚教职工探父母4年1次,假期20天;探配偶1年1次,假期30天;未婚教职工探父母1年1次,假期20天;2年1次假期45天。
3.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车船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
4.属我院教职工而夫妇双方分居两地者,一年内可准一方探亲,不得双方互探。
5.教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6.探亲假期间结婚,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遇丧事,不再另给假期;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4年从下一年度开始算。
7.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8.“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在由教职工赡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9.教职工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见习(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上半年正式聘用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正式聘用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10.教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累计)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11.探亲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3天以上(含3天)者,须凭市县级人民医院及三甲以上医院的证明,向学院申请病假,其假期根据医院的意见,按批假权限申报审批。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向学院人事处出示医院证明。
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区津贴之和]。
(1)病假2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3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不满3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80%;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3.教职工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绩效工资:
(1)教职工病假在1个月以内(含30天)的 ,除了应扣的业绩奖和考勤奖外,基本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含60天)的,除了应扣的业绩奖和考勤奖外,再扣10%的基本绩效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4个月(含120天)的,除了应扣的业绩奖和考勤奖外,再扣15%的基本绩效工资;病假超过4个月不满6个月(含180天)的,除了应扣的业绩奖和考勤奖外,再扣25%的基本绩效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除了应扣的业绩奖和考勤奖外,再扣40%的基本绩效工资。[注:专任教师一学年未完成基本课时量时基本绩效发放的方式为:全年实际课时数÷(全年实际教学周×9课时)×基本绩效。业绩奖发放的方式为:全年折算课时数÷(全年实际教学周×9课时)×业绩奖,个人业绩奖不得超过本办法中规定相应岗位的数额。专任教师以外的其他人员(含双肩挑人员)业绩奖发放的方式为:250天-全年请事假、病假天数/250×业绩奖。]。
(2)一学期病假根据累计的天数,按以下标准减发考勤奖:
①病假7天至14天,减发考勤奖10%;
②病假15天至24天,减发考勤奖30%;
③病假25天(含25天)或以上,减发考勤奖50%。
(3)病假不属实的,一经核实,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业绩奖、考勤奖;原请假天数计为事假。
(4)属于重大疾病者,视其情况足额发放基本绩效工资,只扣发各项奖励性绩效工资。
4.教职工病假期间,继续享受“五险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6.教职工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或工作时间少于一个学期的,不参加当年的学年度考核,并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
7.对间断休病假的,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
8.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事假
1.教职工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的,按事假对待。
2.教职工事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基本工资:
(1)教职工每年可累计享受有资事假10天(每月不能超过3天),超出部分按无资事假处理(无资事假每天扣除本人月基本工资的5%)。
(2)事假期间,继续享受“五险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3.教职工事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绩效工资:
(1)事假超过20天不足35天的,除了按我院绩效工资发放试行办法扣发考勤奖外,业绩奖扣减的方式为:业绩奖-〔250天-请事假天数/250×业绩奖〕;事假超过35天不足50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一半;事假超过50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一半、奖励性绩效工资均不发放。
(2)一学期事假根据累计的天数(次数),按以下标准减发考勤奖:
①事假3天至5天或集体活动请假4次,减发考勤奖20%;
②事假6天至14天或集体活动请假6次,减发考勤奖40%;
③事假15天(含15天)以上或集体活动请假8次,减发考勤奖60%;
4.事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五)婚丧假
1.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按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13天婚假。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丧假一般为7天。丧事在外地的,可以另请路程假。
3.婚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并全额享受绩效工资。其车船费、住宿费等自理。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不另给婚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并全额享受绩效工资。
(六)产假
1.凡是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即18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2.怀孕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25天;怀孕3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42天。
3.产假、护理假、终止妊娠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并全额享受绩效工资。
4.对计划外分娩的,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5.产假、哺乳假、终止妊娠休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
(七)工伤假
凡因工负伤,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全额享受绩效工资,并享受 “五险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八)路程假
教职工到省外原籍所在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可按实际路程给路程假。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有关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四条 请假、销假审批程序
(一)教职工因公因私(事、婚、产、病、丧等原因)在工作日内离开学院或工作岗位的,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请假者均须到学院OA系统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原因,并附上有关材料,按批假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假满回到工作岗位,须按时到所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然后到岗上班(或上课)。凡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如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可委托他人办理或先电话告知,之后须及时在学院OA系统上补办准假手续。请假期满,因故还不能上班者,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中途提前上班的,要办理销假手续。凡没有补办请假手续或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凡经学院领导批准,外出学习、公差等均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学院领导审批的凭证。
第五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中层领导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四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中层领导干部以外教职工请假两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党政负责人对部门人员请假审批要做好勾通工作),三天至四天由学院人事处审批,五天至七天教师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行政、教辅及工勤人员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八天以上报院长审批。
第六条 迟到或早退集体活动、旷工及旷课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
2.不服从组织调动、分配工作,又没有特殊情况,不到职的;
3.申请调动,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
(二)凡有参加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者,按以下标准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参加集体活动迟到、早退一次减发考勤奖的5%,如一次会议既迟到又早退的减发考勤奖的10%。
2.集体活动无故缺席一次减发考勤奖的20%。
3.集体活动累计请假达3次减发考勤奖的10%,此后每次请假减发考勤奖的10%。
本条规定所指的集体活动包括升旗、会议(学院层面、部门层面、教学单位层面的各类会议,各级党组织会议,各类报告会、讲座,表彰会、庆祝会,总结会等)、校庆活动、党组织活动、教研活动、工会活动等。
(三)凡有旷工者,按以下标准减发或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旷工半天,减发考勤奖的50%;
2.一个学年度内累计旷工1天,减发责任奖40%+业绩奖10%+考勤奖;
3.一个学年度内累计旷工2天,减发责任奖60%+业绩奖20%+考勤奖;
4.一个学年度内累计旷工2.5天以上5天以内,减发责任奖100%+业绩奖40%+考勤奖。
(四)凡有旷课者,按以下标准减发或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一学期内旷课1节,减发考勤奖的30%;
2.一学期内旷课2节,减发考勤奖的60%;
3.一学期内旷课4节,减发责任奖40%+考勤奖;
4.一个学年度内旷课累计5节以上(含5节)10节以内(不含10节),减发责任奖100%+业绩奖40%+考勤奖;
5.一学年度内旷课累计10节(含10节)以上,上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加重处罚。
(五)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即作辞退处理。
第七条 考勤办法
1.教师按规定的授课时间和学院统一安排学习、活动时间进行考勤;行政、教辅及工勤人员按学院每天上班时间和学院安排的学习、活动时间予以签到考勤。
2.行政、教辅及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上班时间(除上课外)须坚守岗位,各尽其职,不迟到、不早退。凡上班时间因事离岗的,应事先告知部门领导,否则,当旷工论处。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无课时应坚持在学院学习和备课。
3.考勤以部门为单位,各部门负责考勤者,每月底将考勤情况汇总公布并报学院人事处(凡全院性的活动,如全体教职工大会等,以工会小组为单位考勤,现场汇总到学院人事处)汇总向全院公布。
第八条 考勤纪律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纪律考勤工作,并指定一位人员为考勤员。考勤员应在每次集体活动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将考勤情况上报人事处备案;每月考勤情况于下个月第二个工作日上报人事处备案。
(二)全院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如认为考勤情况有出入,可直接向学院人事处反映(申诉期为三天),学院人事处将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准。
(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和考勤员要加强管理,认真负责地做好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以保证其客观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本部门有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的,所在部门领导不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和按时进行处理,并没有如实向人事处报告。
(二)应向人事处报告本部门考勤情况而没有及时上报的。
(三)在履行考勤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被发现的。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印发的《关于教职工请销假、考勤的暂行规定》(琼软院[2012]188号)及2011年印发的《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发放试行办法》(琼软院[2011]194号)第五条第十一款第三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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