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琼办发〔2017〕87号)、《海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教法〔2017〕15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8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完善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校用人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我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新时代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相配套,实行评聘合一。
2.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坚持专家评价、业内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4.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保障教师等各类人员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相应权益。
5.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安定和教师队伍稳定。
第三条 在国家和省里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工作。
第四条 我院在编在岗教师(含实验人员)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院成立职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处
理职称评审的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职称评审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受理和审核等日常工作,同时负责职称证书核发、流动人员职称确认和职称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成立学院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是负责评审、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评审和认定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学院职称评审办公室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单位的评审专家库。在组建评委会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委名单。校内评委人数一般不高于50%,校外评委人数一般不低于50%,评委会的主任原则上由资深专家担任。
高级评委会一般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委担任。
中级评委会一般由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3。
初级评委会一般全部由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高级评委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 人,中、初级评委会不少于9 人。
评委会下设学科评议组,负责申报人员的考核、答辩等。
第八条 各教学系部等二级单位相应组建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资格及材料审核工作。各二级单位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原则由3-5人组成,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九条 各级评审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其评审推荐结果方为有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高校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条件执行《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琼人劳保专〔2006〕36号),其中高校辅导员申报评审条件执行《关于海南省高等学校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13号)。
第十一条 外语、计算机条件按照当年省厅的职称外语、计算机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年龄在50岁以下的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要具备以下的教育管理工作量条件:
(一)教育管理工作包括在教研室主任 、班主任、专兼职辅导员与副科级及以上管理干部等岗位的工作。
(二)本科学历的教师要申报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须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参与学院教育管理工作3年且考核结果为称职;
(三)硕士学位的教师,要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在助教岗位上参与学院教育管理工作1年且考核结果为称职,要申报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须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参与学院教育管理工作3年且考核结果为称职;
(四)博士学历的教师,要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在讲师岗位上参与学院教育管理工作1年且考核结果为称职,要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在副教授岗位上参与学院教育管理工作3年且考核结果为称职。
(五)凡要求参与学院教育管理工作3年的,至少要有2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 [专职辅导员,学生处、团委、系部学工办(含团委)等二级机构科级管理干部,中层管理干部及学院领导除外]。担任1年中招班一年级班主任工作,可等同2年班主任工作经历。
(六)受学院选派到各级政府部门挂职人员(含扶贫工作、乡村振兴工作等),在挂职期间,其工作量等同于申报职称所要求的教学工作量和教育管理工作量。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我院在编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教师(含实验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向所在的二级单位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公示推荐报送院职称评审办公室。
第十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个人综述材料;
(三)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
(四)任现职以来指导学生参加由国家级、省级、厅级或相当级别的组织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材料;
(五)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等材料;
(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荣誉证书、年度考核表、继续教育情况等证明材料;
(七)职称外语方面,按照当年省厅的职称外语、计算机政策相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外语免试范围的人员,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明材料;
(八)评审要求的其它材料。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对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申报材料应当在二级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申报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初审是依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其他相关政策,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做出意见,并将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推荐至学院职称评审办公室,由职称评审办公室复核,并进行公示后(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 个工作日),组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及认定
第十七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系列(专业)可采取考评结合、实地考察、专业鉴定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评审职称期间实行封闭管理。会前由学院职称评审办公室直接通知评委本人。评委会委员名单在当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组负责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委会审定。专业(学科)评议组根据评审条件,采用量化评分、面试答辩、成果展示等方式对申报人进行评价。专业(学科)评议组拥有向评委会的推荐、建议权。
第二十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到会评委人数不少于评委会成员总数的2/3。评委会应当先听取专业(学科)评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按照有关政策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认真评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赞成票数同时达到到会评委人数的2/3 和评委会成员总数的1/2 即为通过。评委实行签号表决,评委的编号由学院职称评审办公室排定,并单独通知评委本人。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评委会委员代表当场计票,汇总票由主任委员签名。表决票和汇总表送学院职称评审办公室备案。评审结果不论通过与否,均须填入申报人提交的评审表。由主任委员签字,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二十二条 各系列职称认定条件执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3〕54号)。教师个人只能参加一个级别的职称认定。
第六章 核准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结束后,学院职称评审办公室对表决通过的人员,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学院职称评审办公室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处理,1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学院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审核工作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评审材料不全或评审程序、手续不完善的,应当退回学院职称评审办公室补办;对不属于评审范围或降低评审条件的,不予核准;对伪造学历、资历,谎报业绩成果或有其他相关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核准。
第二十五条 审核通过的,学院职称评审办公室在评审表上签署同意核准意见;未通过的,签署不同意核准意见。核准人员名单由学院职称评审办公室发文公布。
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不予核准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果按要求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由学院职称评审办公室颁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院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职称评审推荐组织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坚持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保证评审推荐质量。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组织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本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和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以下纪律。如有违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评委资格或纪律处分。
(一)不得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谋取利益;
(二)不得利用评审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被评审者;
(三)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讨论和表决的有关情况;
(四)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因故未出席评审会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
(五)评审中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时,应实行回避制,不得进入评委会,不得参加相关评审和投票等活动。
第三十条 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报材料,不弄虚作假,不找评委说情或向评委会施加影响、干扰评审工作。
(一)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评审通过的,要取消其评审结果(任职资格),给予通报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同时,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有以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评委会成员或诬陷、中伤职称评审工作人员,无理取闹等违纪问题,经查实的,给予当事人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在以后两年内不得申报的处理。已评审通过的,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撤消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协同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聘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和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相关规定实施聘任。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聘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须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七级岗位,须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十级岗位,须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内部各等级岗位基本的任职年限为:
聘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须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
聘任专业技术五级岗位,须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
聘任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须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
聘任专业技术八级岗位,须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
聘任专业技术九级岗位,须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在具备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基本的任职年限的聘用条件下,着重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如在论文发表、科研项目研究、教学科研情况、社会服务等有突出贡献业绩者,可在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内部各等级岗位中聘任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四条 不同情况的聘任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聘任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时,一般只能聘任到该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如最低等级岗位没有空缺,可暂时聘任到低一层级岗位中的最高等级。
(二)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学院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聘任。如现学院相应岗位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暂时聘任到低于原聘等级岗位的空缺岗位上,如原聘等级岗位出现空缺,经批准可聘任到原聘等级岗位。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高、中、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间应根据聘任情况逐级晋升。作为专业带头人或相同层次引进的人才,首次聘任时,经批准可不受相应聘任岗位等级和期限的限制,根据其实际专业能力和水平,进行破格聘任。
(四)已聘任人员的续聘。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聘期内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工作职责,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聘任期满后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
(五)变动工作岗位人员的聘任。从一个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到另一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若新岗位与原岗位工作性质和职责相同或相近的,可以继续聘任;若新岗位与原岗位工作性质和职责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须转评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按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从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到其他非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工作的,若仍兼任原专业技术工作,可继续聘任;若不再兼任原专业技术工作的,暂缓聘任。
(六)取得多个同级别不同系列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时,根据其实际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按其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聘任。
(七)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岗位聘任。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任专业技术10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任专业技术11级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任专业技术12级岗位;大学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可以聘任专业技术13级岗位。学位、学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低职高聘、高职低聘、解除聘约规定
(一)低职高聘。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对在教学、科研、实验一线中确有真才实学且成绩显著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推荐,学院人事处协商教务处、工会等部门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后,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批准可进行低职高聘。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教学、科研工作急需且有相应的岗位。
2.除外语条件可适当放宽外,其余条件须符合海南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的有关要求。
(二)高职低聘。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况者可实行高职低聘:
1.因本岗位数额有限,在申请同级聘任时落聘的人员。
2.聘期内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
3.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尚未构成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专业技术职务与被聘岗位不对口者。
(三)解除聘约按《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琼人劳保〔2000〕12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以三年为一个聘期,聘期期满按程序和要求进行重新续聘。专业技术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个聘期的,聘至法定退休当月。有下列条款之一者,学院可以不聘或解聘。
(一)因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行为被学院处分者;
(二)拒不接受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三)工作失误,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四)伪造学历证明,谎报、剽窃成果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未列举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职称评审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琼软院〔2013〕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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