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发放试行办法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府〔2010〕73号)、《海南省省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0〕373号)、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审计厅印发《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高校财务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琼教财〔2017〕187号)精神,参照省内院校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依据海南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我院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原则,健全符合我院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以教职工实际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保障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二、绩效工资构成
我院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教职工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构成:基本绩效。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业绩奖+考勤奖+奖励奖+特殊奖。
三、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一)基本绩效与业绩奖标准
基本绩效与业绩奖发放标准一览表(分/月)
岗 位 |
基本绩效 |
业绩奖 |
合计 |
专技岗位: |
|
||
一至四级专技岗位(正高级) |
3846 |
2564 |
6410 |
五至七级专技岗位(副高级) |
3096 |
2064 |
5160 |
八至十级专技岗位(中级) |
2620 |
1746 |
4366 |
十一至十二级专技岗位(助理级)、专职辅导员 |
2236 |
1491 |
3727 |
十三级专技岗位(员级) |
2088 |
1392 |
3480 |
见习期 |
1850 |
1233 |
3083 |
管理岗位: |
|||
正院级 |
5377 |
3585 |
8962 |
副院级 |
4880 |
3253 |
8133 |
党委委员 |
4172 |
2781 |
6953 |
部门正职 |
3463 |
2309 |
5772 |
部门副职 |
2983 |
1989 |
4972 |
七级职员(正科级) |
2655 |
1770 |
4425 |
八级职员(副科级)、满15年及以上工龄的科员 |
2486 |
1658 |
4144 |
九级职员(科员)、满10年及以上工龄的办事员 |
2210 |
1473 |
3683 |
十级职员(办事员) |
2104 |
1403 |
3507 |
见习期 |
2007 |
1338 |
3345 |
工勤岗位: |
|||
一级技师(高级技师) |
2930 |
1954 |
4884 |
二级技工(技师)、满25年及以上工龄的三级技工(高级工) |
2466 |
1644 |
4110 |
三级技工(高级工)、满15年及以上工龄的四级技工(中级工) |
2317 |
1545 |
3862 |
四级技工(中级工)、满10年及以上工龄的五级技工(初级工)、满20年及以上工龄的普工 |
2097 |
1398 |
3495 |
五级技工(初级工)、不足20年的普工 |
2031 |
1354 |
3385 |
(二)考勤奖、奖励奖、特殊奖标准
1.考勤奖(分/年):2400。
2.奖励奖: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兼职奖;第二类为责任奖;第三类为课时奖及各类超额奖,包括命题、监考、寒暑假加班、评委及专职辅导员超额管理奖等奖励;第四类为固定奖励奖,包括教学质量奖、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先进奖、专项比赛奖、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指导奖(第三类、第四类标准参见第四大点)。
兼职奖发放标准如下(分/年):[部门副职、二级机构负责人兼职工作不得超过一项,专任教师、二级机构负责人以下各类人员的兼职工作不得超过两项(含两项,班主任工作除外,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班主任必须经学生处审批)]:
(1)电脑维护中心、电教中心负责人、教研室正副主任等:3500分。
(2)实验室、实训室、语音室及英语广播电台管理员、系部就业管理员、医务室负责人、保卫、水电车辆组组长等2000分。
(3)班主任3000分,兼职辅导员3200分。
(4)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3000分,党支部书记2000分,总支(直属支部)委员1500分,党支部委员、党小组组长1000分。
(5)图书馆下属部门负责人、艺术馆乐器管理员、部门网络及信息管理员等1000分、工会委员、工会小组组长、女工委委员、计划生育工作片区管理员、国有资产管理员1000分。
责任奖发放标准(分/年):正院级20000,副院级17000,党委委员13000,部门正职9000,部门副职7000,二级机构负责人、专职辅导员5000,职员4000,其他人员1800。
驻乡镇、村工作人员(驻乡镇、村一个月以上)责任奖在原有责任奖基础上再加每人1600分/月,获得所在市县工作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再另行发放每月400分的奖励绩效(年终一次性发放)。
3.特殊奖(分/年):博士5000,大师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奖励金额由党委会根据省情研究决定。
四、课时奖、各类超额奖、固定奖励奖发放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课时奖、各类超额奖
1.课时奖
课时奖以“课时数”作为单位(包括理论课、实践课、实验实训课、艺术类的小组课等,每课时为45分钟)核定教师所付出的劳动量,以分值的形式来体现。其工作包含备课、编写教案、授课、答疑、辅导、批改作业、评卷、指导实验实训实习(含编写实验实训实习指导书、辅导、批改实验实训实习报告、组织实习报告交流等)等各个教学环节以及教学交流时间(各学科的批改作业次数及要求由教务处协同各系部确定)。
(1)课时奖标准(单位:分/课时)
职 称 |
正高 |
副高、博士 |
讲师、硕士 |
助教、其他 |
课时津贴 |
55 |
45 |
35 |
30 |
(2)各种教学活动折算课时数或课时奖的规定
①备课及合班上课课时系数
每备1节课计0.2课时;
班级或合班上课人数在51~70人、71~90人、91~120人和121人以上的分别计1.3、1.5、1.7和2.0课时。
②各类公开课(含精品课程录像等,不含见习期教师的汇报课)按以下标准计算课时:
系(部)级:课时×6;学院级:课时×7;院外:课时×8。
③指导学生岗前综合技能训练(毕业设计)的工作,按经审批的实施方案计算课时,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15人;到企业指导学生进行实训,按计划内实际教学周数×5天×4课时计算;经学院批准被选派到企业进行锻炼、训练技能或参加产学结合活动,按计划内实际教学周数×9课时计算。
④音乐表演类专业小课(2人及以下)每1节课计0.8课时;组织指导学生进行教育实习(校内准备周)或课外文体活动[含指导校运会及参加省体育竞赛训练、晨练(早操)、广播室播音、乐队、社团活动等,必须列出项目清单] ,每小时计0.8课时。
⑤由学院统一选派的教师,到在外的驻点教学基地开展教学的,按本班课时2倍计算。
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教师参加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联系校外教学实习、实训,参加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按实际天数每天计2课时,在琼海市区联系实训、实习,每次(或每天)计1课时。兼课的相关人员如遇公差、外出开会等,照常计算课时数,事后若补课,则可按实际补课情况再计算课时数。
⑥大学生第二课堂、专升本、大学生挑战杯、电子设计、程序设计、英语比赛及各种认证考证等辅导课均按1.2课时计算;心理咨询每小时计1.2课时;公共选修课按实际课时计算。
⑦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全院性和系(部)学术报告分别补助12课时/次,10课时/次;非学术报告及各类专题讲座一律计8课时/次(注:每次按一个半小时或2课时计,以上各类报告或讲座若为内容相同而再次举行者,则相应减少三分之一的课时数)。
⑧以上第②至⑦项的规定一律不再给予备课课时。
⑨考务工作(含段考、期考及补考):监考每小时计20分,巡考每小时计15分,命题每份60分,段考、期考的考试、考查科目,评卷的份数多于150份者,每份计1.2分,补考评卷每份计1.5分,教学基本功评卷每份计0.5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和英语应用能力(AB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自学考试及各类职业资格认证等省级以上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系统管理员、听力播放员每场250分,监考(含流动监考)员、考场技术员、考务员、考点正副主任、正副主考、巡视员、督考员、考评组长每场200分,医护、电力保障、网络监控保障、摄像人员每天200分,保密人员每小时计20分,其他岗位按学院临时性加班标准计算。
⑩校外兼职(指校外聘用的兼课或兼职教师及聘请校外有关专家举办的报告、讲座等)的课时奖标准:
a.聘用校外兼课或兼职教师(元/课时)
正高级150,副高级100,中级80,初级60,本科毕业见习期50
以上标准包含撰写教案、批改作业、评卷等工作(出题、监考按正式聘用人员标准计发),本科毕业具有一年及以上教龄视同初级职称。
聘用琼海以外地区兼课或兼职教师可安排在学院招待所居住,报销往返客运交通费,食费自理(一般要连续上一周的功课)。
b.聘用琼海辖区及以外兼课或兼职教师按实际上课时数核发课时奖,若担任实训指导课、指导毕业设计及从事其他临时性的事务等,均按正式聘用人员标准计算。
c.聘请校外有关专家举办的报告、讲座奖励标准(单位:元/学时):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500,正高级:1000,副高级:500,中级:300;一般安排车辆接送或报销的士费,安排食宿。
(3)各类人员上课或兼课量的规定
①为确保教学质量,保护教师身心健康,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16节/周(见习期教师不得超过12节/周)。如因相关专业教学工作需要须增加课时量的,须填写《任课超课时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部门批准,教务处审查,报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后方可任课。
②二级机构负责人及以上管理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课。其每周兼课课时数等有关规定如下:一级机构负责人及以上管理干部4课时以内,按其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课时奖标准另外计算课时奖,兼课时数为5~6节的,每节课计0.8课时,兼课时数7节及以上的,每节课计0.5课时,兼课在5节及以上者需经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二级机构负责人及以上管理干部6课时以内,按其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课时奖标准另外计算课时奖,兼课时数为7~8节的,每节课计0.8课时,兼课时数9节及以上的,每节课计0.5课时,兼课在7节及以上者需经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若所兼任的课程属于以上第(2)条之⑥的范围[大学生第二课堂、专升本、大学生挑战杯、电子设计、程序设计、英语比赛及各种认证考证等辅导课],则按该款的规定标准核发课时奖。
③其他党政及教辅管理人员及专职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也可以兼课,但须经所在部门同意,任课系部、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其每周兼课量不能超过4节,超过者不计课时奖。若所兼任的课程属于以上第(2)条之⑥的范围,则按该款的规定标准核发课时奖。
④党政及教辅管理人员,经批准兼课者,可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份不变。
⑤以上所指的课时数均为原计划课时。
2.各类超额奖
(1)超课时奖:凡专任教师在一学年内折算后的课时累计量达到基本课时量时(含因军训、法定节日、集中实训等特殊原因影响的课时),可全额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业绩奖(违反劳动纪律的除外),超过基本课时量的,超出部分,按其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课时津贴标准另外计算课时奖。每学期根据实际教学周计算基本课时量,9课时/周,一学年基本课时量为:实际教学周×9课时。
(2)从事各种教科研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计算超额奖的规定
①担任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评委:担任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及院级科研项目评审组评委,审阅每件申报书计20分,集中参评每小时计25分;担任院级教科研项目结题评审组委员,审阅一件结题材料计100分,集中参加结题答辩及评审,每小时计25分;作为专家组成员,审阅并推荐厅级以上项目申报材料,审阅每件申报书计20分,集中参评每小时计25分;参加学院论文或课件评比,论文每篇计20分(系部学生毕业论文每篇计15分,其他方面的征文比赛,每篇计10分),课件每件计15分(系部组织的课件初评每件计10分);担任演讲、教师转正(或申报职称)汇报课、教学大赛、广播操、评课(含点评)、文艺比赛等活动评委每1小时计25分。其它诸如职称考核、专业评审等学术或评审会议,每次(或半天)计50分。担任校内评标专家一次计50分。
②参加招生宣传工作且入班宣讲人员,按实际宣讲课时计发课时奖。每课时计40分,具体宣讲课时量由招生就业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③从事其他临时性的事务:正式聘用人员,依据当地最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执行(一般上、下午及晚上分别不超过4小时、3小时和3小时,法定节假日以3倍计算);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正式聘用人员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每日(常规工作)安排在00:00—07:00上班的同志且工作时间在3小时(含3小时)以上者,每人每夜补助10分。
④担任教学督导工作,按实际天数每天计90分。担任系部与学院运动会期间裁判、暑寒假期及其他节假日期间学院统一安排的工作(包括参加省文艺、体育比赛等集体活动及其他诸如运动会期间医务等一般事务性工作等),按实际天数每天计50分(学生集中报名注册时间每天以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以3倍计算)。由学院统筹安排的撰写重大调研报告或方案等文稿工作的,每天计100分。
(3)专职辅导员超额管理奖:凡管理的学生数在250人及以下,按专职辅导员岗位绩效标准发放,超出250人的,超出部分在校生每月每生计3分/月,校外顶岗实训每月每生1.5分/月(凡管理的学生既有在校生,又有校外顶岗实习学生的,先将在校生计算为基本量后再计算校外顶岗实习学生)。每管理一个班级加计10分。
(二)固定奖励奖
1.教学质量奖
(1)被授予“教学名师”的教师,按学院、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为评比部门,分别奖励2000分、4000分和12000分,被授予“教学名师提名奖”的教师按以上档次分别奖励500分、1000分和3000分,被授予“十佳教师”,“优秀骨干教师” 的教师按以上档次分别奖励1500分、3500分和10000分;被授予“十佳教师提名奖” 的教师按以上档次分别奖励300分、800分和3000分。
(2)被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励2000分。
(3)被授予专业带头人的,享受年度津贴6000分,任期三年,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发放。
(4)被授予骨干教师的,享受年度津贴3600分,任期三年,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发放。
(5)获得课堂教学质量奖的任课教师,每课时奖励10分(每学年由质量监控中心主持评比,凡在学院授课的人员均可参评,每年有15%的任课教师可享受课堂教学质量奖)。
(6)参加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大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200分、900分和700分(参加琼海市组织的演讲、诗歌、朗读等方面的比赛参照以上标准奖励);参加省教育厅和教育部青年教师教学大赛获以上奖次的按以上标准的3倍和6倍给予奖励。
(7)参加学院课件制作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00分、700分和500分,获省教育厅组织的课件制作奖按按以上奖次的2倍给予奖励,全国各专业一级学会主办的按以上奖次的4倍给予奖励(专业一级学会以下的学会按3倍计算),获教育部等相当级别部门组织的课件制作奖按以上奖次的6倍给予奖励。
(8)参加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得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200分、900分和700分;参加省教育厅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4000分、2000分和1000分;参加教育部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60000分、20000分和8000分。
2. 质量工程奖
(1)被评为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专业资源库、课程、团队、实训基地、现代学徒制试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定向培养士官试点)称号,分别奖励20000分、60000分。
(2)对承办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奖励60000分。
(3)对获得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奖励60000分。
(4)著作奖(含专著﹑译著及教材)
①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自然科学6万字以上,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6万字,社会科学、艺术类为8万字),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的本专业译著(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0万字),每部分别奖励5000分、4000分。如果出版的专著及译著为已经立项的课题成果或者已经享受到学院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的资助,则只按照相应标准的50%予以奖励。
②参加编写全国规划教材(本人编写部分自然科学不少于6万字,社会科学、艺术类不少于8万字),编写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部分自然科学不少于6万字,社会科学、艺术类不少于8万字),每部分别奖励4000分和3500分(由学院代为销售的,只按相应标准的60%奖励)。如果出版的教材为已经立项的课题成果或者已经享受到学院教材出版基金的资助,则只按照相应标准的50%给予奖励。
③经个人申请、学院确认同意而撰写,并印刷成册的教材(含讲义、实验指导手册),供我院学生一学期和全学年使用的,每部分别按下列标准奖励:周时数1~2节分别奖励700分和1000分;周时数3~4节分别奖励800分和1200分;周时数5节以上分别奖励900分和1400分。如果出版的教材为已经立项的课题成果或者已经享受到学院教材基金资助者,则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5)我院独立完成或为第一完成单位,获教育部评比的教学成果、优秀教材奖的,给予获奖数额3倍的配套奖励;获省教育厅评比教学成果、优秀教材奖的,给予获奖相同数额的配套奖励;我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以上教学奖,分别按所得奖励的1.5倍和0.5倍奖励。如果上述奖项无现金奖励,则参照下面第3条之(1)优秀科研成果奖之①的规定标准予以相应的配套奖励。
(6)学院组织评选的教学成果奖(含教研项目、教改论文等),奖励标准参照下面第3条之(1)或第5条规定的标准发放。
3.科研成果奖
(1)优秀科研成果奖
①学院组织评选的优秀科研成果(含论文﹑专著﹑教材及研究报告等,以下同)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000分,二等奖1500分,三等奖1200分。
②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200000分,一等奖100000分,二等奖60000分,三等奖10000分,省(部)级一等奖10000分,二等奖5000分,三等奖2500分。若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以上奖励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的0.3倍奖励。
③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一等奖200000分,二等奖120000分;省(部)级:一等奖50000分,二等奖20000分,三等奖10000分。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五个一工程”奖﹑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励的,国家级:一等奖 100000分,二等奖 60000分;省(部)级:一等奖10000分,二等奖5000分,三等奖2500分。若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以上奖励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的0.3倍奖励。
④经学院组织或推荐,参加厅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科技部门或专业学会组织的论文(含研究报告),国家级:一等奖8000分,二等奖4000分,三等奖2000分;省部级:一等奖4000分,二等奖2500分,三等奖2000分,厅级:一等奖2000分,二等奖1500分,三等奖1000分。
⑤若与以上奖项名称不符,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
(2)学术论文奖
①在一般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学科学术或教育教学论文且为第一作者的,每篇分别给予500分奖励。
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发表的2000字以上的学术文章且为第一作者的,每篇奖励5000分;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5000分。
③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求是》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40000分;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学科学术或教育教学论文且为第一作者的每篇给予5000分奖励[权威学术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④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A&HCI(即《艺术及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给予10000分奖励;被CSSCI/CSCD期刊发表论文、EI(《工程索引》)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每篇给予6000分奖励;EI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CPCI-S(原ISTP,即《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CPCI-SSH(原ISSHP,即《社会科学和人文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给予3000分奖励。
⑤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第一完成人的研究报告被国家级政府部门采用,每篇给予 10000分奖励;部委级政府部门采用,每篇给予 5000分奖励;被省级政府部门采用,每篇给予 3000分奖励;被市级政府部门采用,每篇给予 1500分奖励。
⑥第一作者为外单位的,通信作者每篇给予0.4倍奖励,第二作者,以0.3倍奖励。以上第①至⑤项所申报的论文必须全文发表,摘要发表或书评,或在增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上述各种索引收录情况以国家有关权威机构检索结果为准;同一论文被不同的系统收录发表均按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算。
(3)专利成果
项目名称 |
国家发明专利 |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
国家外观设计 专利 |
奖励标准(分) |
10000 |
3000 |
3000 |
(4)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同一论文被不同的系统收录发表均按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算。
(5)各级期刊及著作的认定办法
①各级期刊及著作的认定按《关于界定学术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和论著实施细则(暂行)》(琼软院[2007]41号)的规定执行。
②厅级及以上论文的评比单位应为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科技部门或教研部门。
4.先进奖
(1)先进个人
①获学院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及学院表彰的其他各类先进奖个人,每人奖励400分,同一年度同时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和优秀辅导员者,只奖励一项;被琼海市市委、琼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类先进者奖励500分。
②获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和团省委等相当级别部门单独表彰及琼海市政府(或市委)表彰的,奖励1000分。
③获省教育厅、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等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表彰的,奖励2500分;省委、省政府等相当级别部门专门发文表彰的,奖励5000分。
④获中组部、教育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奖励5000分;国家有关部委会同人社部或中组部、全国总工会表彰的,奖励8000分,党中央国务院等相当级别部门表彰的,奖励15000分。
(2)先进单位
级 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或两个厅级部门联合表彰 |
厅、市级 |
院级 |
奖励(分) |
20000 |
10000 |
6000 |
3000(综合) 2000(专项) |
(3)政府部门下辖的各类研究会的评奖可按以上(2)相应的先进单位标准的一半发放。
5.各类技能竞赛指导奖
(1)奖励级别确定
①依主办竞赛单位的各级政府(或代表政府的部门)而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下属各行指委、教委主办的竞赛,按照降低一个级别奖励标准执行,其它行业、学会、协会、研究会举办的各类竞赛按厅级竞赛奖励标准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或与人社厅等部门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大学生挑战杯、电子设计、程序设计、数学建模、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按同级政府级别奖励。
②奖励名次。未按等级排名的比赛,1~2名为一等奖,3~4名为二等奖,5~6名为三等奖。
③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
(2)奖励标准
①国家级:特等奖80000分,一等奖60000分,二等奖20000分,三等奖8000分;省级:特等奖6000分,一等奖4000分,二等奖2000分,三等奖1000分;厅级:特等奖1000分,一等奖800分,二等奖500分,三等奖300分。
②学生参加教育部或相当级别的部门组织的田径运动会比赛,每获1分,奖励200分;参加省教育厅或相当级别的部门组织的田径运动会比赛,每获1分,奖励100分。
③获省教育厅或相当级别的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优秀组织奖或道德风尚奖者,每项奖励500分,属于教育部或相当级别的部门组织的,奖励800分。获各项竞赛优秀教练员、优秀指导奖者,按以上两类档次的分别奖励300分和500分。
④指导学生参加全省高校英语应用能力统一考试,通过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一次性奖励2000分,通过率全省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4000分、3500分和3000分。
(3)有关问题说明
①获奖集体指实际获奖的集体。
②获琼海市委、琼海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各类奖励可参照教育厅或相当级别的部门组织标准予以奖励,若为琼海市委或琼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组成部门颁发的各类奖励可按以上标准的一半予以奖励。
③有关学会、协会、社团、新闻媒体等举办的有较大影响的民间赛事活动(经学院同意参赛并获奖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按不超过以上标准的30%奖励。
④一个项目如果先后在不同级别的竞赛中获奖,只能按最高级别的获奖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给予奖励。
⑤集体和个人获奖的时间及奖励等次的确定以主办单位的正式文件或颁发的奖励证书为准。
五、绩效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
(一)我院在聘在岗的教职工均享受绩效工资。
(二)专任教师一学年未完成基本课时量时基本绩效发放的方式为:全年实际课时数÷(全年实际教学周×9课时)×基本绩效。业绩奖发放的方式为:全年折算课时数÷(全年实际教学周×9课时)×业绩奖,个人业绩奖不得超过本办法中规定相应岗位的数额。专任教师以外的其他人员(含双肩挑人员)业绩奖发放的方式为:250天-全年请事假、病假天数/250×业绩奖。
(三)未能完成基本课时量的专任教师可通过跨系部上课,或开设选修课、讲座、完成系部(部门、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来折算基本课时量,其选修课、讲座折算课时的办法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系部(部门、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折算课时量的方法是每工作2小时等同一节课时量,其安排工作的部门须提供相关工作情况证明并及时送回专任教师所归属的部门以作为核算课时量的依据。专任教师所开设的选修课、讲座及各类超额工作(考务工作除外)必须先折算为基本课时量,超过学年度的教学工作量才能予以发放超课时奖。
(四)所有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业绩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从事管理工作的双肩挑人员(专任教师兼任管理岗工作)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责任奖按所在岗位发放,学院一级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按正职标准执行;二级机构的负责人按所任行政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五)部门正职不享受兼职奖。党总支书记和系部党总支副书记不享受党务工作兼职奖,其他人员同时兼任多项党务工作,按就高原则只发一项。
(六)凡获取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系统集成工程师等相当工程师(中级)等级证书未享受中级职称待遇者,其业绩奖可按所在岗位中级职称标准发放;凡获取软件工程师等相当高级工程师(副高级)等级证书未享受副高级职称待遇者,其业绩奖可按所在岗位副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七)经学院选派参加脱产学习(指非学历教育)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基础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考勤奖、责任奖、兼职奖按实际在岗时间发放以外,其余的按照标准发放;6个月以上12个月(含12个月)以内的,基础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特殊奖、职务(职称)奖全额发放外,其余的按实际在岗时间发放。
(八)当职务(职称)变动时,从聘任的下一月起发放相应的绩效工资;拒聘、自动离职、辞退等离校人员,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当年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本年度办理退休、调动的人员按实际在岗时间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新聘用人员的奖励绩效工资中的业绩奖、考勤奖、责任奖按实际在岗时间发放。
(十)班主任、兼职辅导员按学期考核,其兼职奖每学期发放一次。班主任奖基础部分为1000分/学期,班主任奖浮动部分为500分/学期,由各系根据对班主任学期工作的考核情况自主确定浮动部分的分配,原则上班主任浮动部分工资总额不得超出本系班主任浮动部分总额(班主任数×500分/学期)。
(十一)公积金发放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发或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对拒不服从学院及部门工作安排(包括教学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兼职辅导员、临时性工作等、下同)或不履行岗位职责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业绩奖、责任奖;对不能完成学院及部门工作安排者或履行岗位职责较差者,可视其情况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部分业绩奖及责任奖。
2.有下列情况者,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发或停发:
学院通报批评 |
扣500分 |
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的 |
扣1000分 |
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
扣1500分 |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 |
扣(责任奖+业绩奖)×40% |
年度考核不合格 |
停发业绩奖、考勤奖、责任奖 |
3.经批准的产假、哺乳假、丧假、婚假、病假、事假(以年为单位计算)绩效工资发放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各部门每四个周要对所属人员的岗位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其中教职工的各种教学活动情况(含课堂教学、选修课、心理咨询、讲座、各类公开课、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及教学活动折算课时数等)由所在部门采集、初核,每四个周送教务处审核,然后报人事处备案。未能完成基本课时量的专任教师通过开设选修课、讲座、完成系部(部门、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来折算课时量的统计由专任教师所归属的部门初核(属教学活动的要送教务处审核,属科研及校外专家讲座的由科研设备处审核,其他活动由组织部门审核),然后再报人事处备案。每年12月份由人事处会同各部门全面审核和汇总教职工的全年工作情况,依此核发绩效工资。
(二)考勤情况统计。每四个周结束的下一周,各部门将本部门人员上四个周的出勤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公布。每年12月份由人事处全面汇总评定教职工的考勤奖并造表,送学院领导审批后,考勤奖由财务处随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同发放。
(三)固定奖励奖中的教学质量奖、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及先进奖由组织评定的处室或教职工个人将相关材料分别送教务处、科研设备处汇总,送人事处审核,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处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或每年12月份发放。
(四)除超课时奖外,各类超额奖每四周由所在部门或组织部门送人事处审核,并报学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每月随基本绩效工资发放。
(五)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奖的由学院团委负责汇总,报人事处审核,经学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六)每学年结束,人事处、教务处、科研设备处和团委要汇总各类获奖情况,并将相关材料(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汇总)送学院综合档案室存档。
(七)各项评奖(选拔)程序、方法
1.教学名师、“十佳”教师“十佳”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先由个人向所在系部申请,系部推荐,人事处协调教务处等部门确定初步人选,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须公示无异议)。
2.专业带头人、“双师型”教师和青年骨干教师的选拔,由个人向所在系部申请,系部推荐,人事处协调教务处确定初步人选,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须公示无异议)。
3.先进教研室(含研发中心等)由教务处组织评选,报学院年度评优领导小组评定;先进系部、处室由党政办公室协调组织宣传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评选,报学院党委审批。
4.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由各系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推荐人选,组织宣传部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审批;优秀班主任、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学院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青年教师,由学院人事处组织评选,报学院年度评优领导小组评定;其他方面的专项评比由主持部门组织评审,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5.优秀科研成果奖(含论文)由各系部推荐,由科研设备处组织审查,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6.四项(二条)第1点质量奖中的(5)至(6)由教务处组织评选,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七、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人事处。
八、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试行。2019年5月1日以后正式调(聘)入学院的,从调(聘)入的下月起执行绩效工资;调离学院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绩效工资。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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