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试 行)
日期:2022-09-29 18:11:52  来源:组织人事处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试 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 4号) 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我校师资队伍学历结构、提升学历层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专业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创新型教师队伍,结合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按需培养、择优推荐、学用一致的原则。

二、申请对象

我校在编在岗同工同酬的专兼职教师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教育事业。

(二)政治思想素质高、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专业能力强, 有长期从事职业教育的愿望。

(三)一般应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岗位上、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业务骨干。

(四)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备完成学业的身体条件。

(五)报考专业应符合学校专业发展需要、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岗位相同或相近。

四、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填写《教师在职攻读定向博士学位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报考申请。

(二)基层审核。所在单位或部门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申请人的日常表现,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报学校人事部门。

(三)学校审批。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教务、科研、学工等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拟报考的专业进行审核,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申请人为中层干部的,须先报请学校组织部门同意后再进行申请。

五、组织管理

(一)一般应报考攻读定向博士学位(或学位和学历,下同)。

(二)攻读博士学位产生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均由个人承担。

(三)通过学校审批后,教师(以下简称“进修人员”)须与学校签订《教师在职攻读定向博士学位协议书》(附件 2),明确培养目标任务、责任和义务等事宜。

(四)进修人员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和安排,进修学习期间也应遵守进修学校有关规定。

(四)进修期间每学年须向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汇报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

(五)进修人员应合理安排进修学习时间,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确需集中参加学习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六)在职进修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若进修人员确因学业原因需要延长进修年限,须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逾期按“未按期毕业”对待,承担相应责任。

(七)进修人员完成学习并获取博士学位后,须按时回学校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八)进修人员学习期间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奖励和支持

进修人员在学习期间和取得博士学位后并按时回校报到(以下简称“取得博士学位后”)的,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和支持:

(一)学习期间:每年须完成基本工作量(含教学课时),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未完成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扣减,特殊情况可由学校研究确定。

(二)取得博士学位后: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人才基金”奖励:

1 人才基金奖励标准

取得博士学位证

取得博士学位证和毕业证

18万元

20万元

若未取得上述证书或逾期未回校报到的,不再予以奖励。

(三)取得博士学位后:给予五年的科研启动经费支持,自然科学类10万元/年,社科类6万元/年,可根据实际进行追加,科研立项须经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

(四)取得博士学位后:奖励性绩效连续三年按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中最低等级岗位标准发放,三年后,仍未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奖励性绩效按照实际岗位等级标准发放。

(五)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实践锻炼、业务进修、国内外考察、参加学术活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七、服务约定及违约处理

(一)凡进修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学习期限、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等。

(二)学习期间,不得调档和调离学校,学习结束后,必须按时回校工作。

(三)进修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学校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否则视为违约。

(四)因个人原因未满服务年限而需调离人员,退回学校提供的“人才基金”奖励。计算方式按所奖“人才基金”费用除以应服务年限乘以未服务年限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以此类推),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

(五)取得国(境)外博士学位证书需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未经认定或未取得博士学位的,不得享受有关奖励和支持政策。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出学习或未按约定时间返校报到且不履行请假手续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

(一)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经学校批准攻读定向博士研究生但尚未毕业的教师,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审批后,其有关要求、奖励和支持等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教师在职攻读定向博士学位申请表.docx

2.教师在职攻读定向博士学位协议书.docx


2021年7月24日


核发:组织人事处管理员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